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撤1号
原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1-1-101号。
法定代表人:容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孟岩村三组华胥街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诉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香利
人民陪审员  张宽仁
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