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70号
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567115423C,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爱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安保,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607516F,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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