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73号
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62550105D,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莲,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607516F,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659.7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22年4月28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现因(2022)宝仲调字第31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659.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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