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73号
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62550105D,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莲,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607516F,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659.7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22年4月28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现因(2022)宝仲调字第31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659.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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