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容奇,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李奇,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2日、3月11日、4月2日、4月18日、5月18日、6月13日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劵、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三、本院已通过协助机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建设工程款9684524.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西社
审判员 闫导利
审判员 陆向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许小平
书记员 侯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