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42号
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567115423C,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233号伟龙小区3号楼2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赵爱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斌,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607516F,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5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开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君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