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查清在案涉《外墙保温材料供销合同》落款处签字的“徐祥”与另案中代表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的“徐祥”是否为同一人,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案涉货款的给付义务人、诉讼时效作出准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蔡 俊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希
书记员徐希(兼)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