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2财保4号
申请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
法定代表人:杨华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卫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栋,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应收帐款140000元范围内予以扣留。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