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镜民二初字第00871号
原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栋。
原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曲梅、人民陪审员奚一文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审 判 长  刘 翔
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
人民陪审员  奚一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奚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