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镜执字第00968-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