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1号天一国际公馆9号楼1单元20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凉路香榭里花园商业2层1号西侧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花,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供销社,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武威市农林牧综合服务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孟灵芝,该供销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鹏,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均以涉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元,减半收取10200元,由上诉人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上诉人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小鹰
审判员 杨文龙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