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1号天一国际公馆9号楼1单元20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凉路香榭里花园商业2层1号西侧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堂,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供销社,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镇。
法定代表人:魏家玉,系该供销社主任。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农发供销服务有限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3民初22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赵  永  忠
审判员     王雪生
审判员     孙发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