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2629号
原告:***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 强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