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3民初27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一号天一国际公馆9号楼1单元20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山
人民陪审员  周统荣
人民陪审员  杨天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把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