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3财保29号
申请人: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
市华夏第一街B3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906223(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全,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航华路香堤荣府A15楼1-18-2号,。
被申请人:黄霞(系何全妻子),1973年5月10日
出生,汉族,住址同何全,身份证号××。
申请人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何全、黄霞名下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中心花园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新新家苑商业房(权证字号:蚌私字第187820号)一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纬一小区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5号楼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齐雯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魏超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国货路小区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百合公馆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商业房一套、华夏第一街号商业房一套,齐雯名下的号牌为皖C×××××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蚌埠市龙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皖C×××××******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何全、黄霞名下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