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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0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127972586。
法定代表人:朱玉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宝,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万达广场J2号楼1单元15-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BX5BW8L。
法定代表人:叶建丰,总经理。
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京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