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3090号之一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奎,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忠,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菲,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绿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6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春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