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胜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01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塘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0095X0。
法定代表人:甘正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百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7491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10166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百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皖0504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百胜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百胜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百胜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