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政府与平顶山市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广,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舞钢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舞钢市体育局工作人员,住舞钢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舞钢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富达公司原审诉求为:依法判令舞钢市人民政府支付富达公司工程款745629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舞钢市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所欠工程款数额不清,有待查明,应否追加***参加诉讼以查明本案事实;舞钢市体育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系本案涉及的装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否追加该领导小组参加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6元,退回给预交人舞钢市人民政府。
审判长***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