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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3289号
原告:吉林省大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丹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博,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萌,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蔡兴宇,经理。
原告吉林省大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小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