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202室-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O6KHMO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550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津0112民初13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二、****名下津南区八里台镇龙郡家园6-底商58号(不动产权证号××)房屋。***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44,943.04元)的冻结;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A8××**汽车底档的**; 三、立即解除对**名下津南区八里台镇龙郡家园6-底商58号(不动产权证号××)房屋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