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0913号
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路30号院内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548031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550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1元,由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