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2407号
原告:沈阳景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G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1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景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景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阳景恒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景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沈阳景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