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146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身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展(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代行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发展(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51.4元,减半收取46,575.7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胜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