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6244号之一
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长郢村**村民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9574504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550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95元、保全费3515元,由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