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769号之二
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西徐村西徐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3912561N(1-1)。
法定代表人:林丙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日新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3663976D。
法定代表人:谷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6.50元,由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