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7民初2229号
原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日新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校长。
原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