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6984号
原告:三亚荔枝沟睿达石材商行,住所地三亚市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石材区一排2号。
经营者:熊海保,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温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23号7层。
法定代表人:冷衍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女,系公司员工。
案件由来: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请求事由:被告四川温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址在高新区,故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四川温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其于2016年2月19日与被告四川温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被告)四川温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采购合同》载明被告四川温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28号”,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租房证明》亦证明其在该地经营,该地属于成都市高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