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3民初3121号
原告: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大丰镇大丰社区朗纪元1栋1层商业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钰大厦综合楼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余艳红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2580.8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马里亚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席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