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钰大厦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呼图壁县通疆达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通疆达机械租赁部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通疆达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通疆达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通疆达机械租赁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