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17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三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奎屯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三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新0105财保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东路支行,银行账户中价值618445元的财产。乌鲁木齐三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乌鲁木齐三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和解,乌鲁木齐三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东路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