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钰大厦综合楼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图壁县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大丰镇大丰社区朗纪元1栋1层商业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初3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延
审判员***
审判员董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全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