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5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董缘,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钰大夏综合楼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于水劳仲调字2018第92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新疆恒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335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