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863号
原告:四川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石家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9AY7P2L。
法定代表人:邓波。
被告: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270766U。
法定代表人:杨永泽。
原告四川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四川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