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国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36号
申请人:贵阳市国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时光俊园第(2;3)栋1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8MA6H5CGH4Q。
经营者:刘文进,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19号5栋1层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270766U。
法定代表人:杨永泽。
申请人贵阳市国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8月6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1,178.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06103901348997253)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市国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41,178.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