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230号
申请人:贵州晟龙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戈街道办事处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18号门面[二戈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
委托代理人:汤健、汤枫,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19号5栋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7日生,族别不详,住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19号5栋1层106号。
申请人贵州晟龙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4333.8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晟龙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2234333.8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