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69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乾中,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王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