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20号之一
原告:四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社会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四川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四川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南路70号10栋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东,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棋,四川明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莲,四川明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0元,由四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娜
人民陪审员 余国志
人民陪审员 蔡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