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8119号
原告: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70号10栋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天,四川明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万江,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莹、沈万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汇富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共计106682.7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仲裁以国有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不符合事实,因此计算得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共计106682.7元是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阶段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22)190号《仲裁裁决书》写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据此,汇富公司若对终局裁决不服,应于规定时间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而非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市汇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张淳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