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蒋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802号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瓦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25084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69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自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