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802号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瓦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25084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69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自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