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3376号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瓦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认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归还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木材款、工伤赔偿款、诉讼执行费,合计1237600元。虽然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依据的是**签字确认的《收款承诺》、《借条》、《欠条》、《收条》、《***》等证据,但在案证据还包括《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首先,《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了经营形式为项目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按1%等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其次,《收条》所载明的工伤“执行款”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第三部分第二项第四条中“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伤事故和消防、治安、刑事案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密切关联;《借条》、《收款承诺》所载明的“用于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高铁站前广场二期工程款民工工资发放”,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第三部分第二条第六项“甲方最后一次转款与乙方时,乙方须提供所有施工人员已完全领取工资的声明,如尚有未领完工资的施工人员,甲方有权现场监督派发,乙方不配合时,甲方有权直接派发,责任由乙方承担”中的内容密切关联。本院认为,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结合证据,根据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本案在确定管辖的阶段应按《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青羊区人民法院,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