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瓦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广。
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32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和解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32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潘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