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3行初85号
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5层5035号。
法定代表人雷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敦高,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案件交叉管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渝05行辖12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