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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4行初72号
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5层5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62449903L。
法定代表人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敦高,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07699270644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继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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