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179号
原告:********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区交大路222号6幢1层10A。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闹,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8层8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经营部与被告成都神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