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211号之一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水阳江路蓝领公寓****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GEEX61。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总经理。

本院立案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皖0207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2860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22860元,执行费24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自2020年8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2020年8月7号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实际余额640元,12月8日冻结邮储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277元、23元,未发现房产、车辆、证券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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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鲍亚东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