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4647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对原告***、王茜、杨才东、张和霞、张有华、许显红、上海云虎实业有限公司、陈维兴、赖积桥诉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207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0207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第12行中的“案件受理费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8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60元”。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