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水阳江路蓝领公寓B区一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GEEX61。
法定代表人:王启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稣,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4元,减半收取437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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