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大桥新城A区1栋4层,组织机构代码71104211-9。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村,组织机构代码50456786-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103执恢57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