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大桥新城A区1栋4层,组织机构代码71104211-9。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村,组织机构代码50456786-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103执恢57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