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2470号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交纳,审判庭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