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72601458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GEEX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277J。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80664.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10元、保全费2520、公告费450、执行费56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教育局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96254.3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